热点聚焦组图
 











  中国·海南 http://www.hiqyj.com
时间:2016-6-20 16:03:51
来源:
海南企业家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未完)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2016-6-12]

    ·“12366”热线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4-21]

    ·便民办税再创新 优化举措勇先行[2015-9-16]

    ·《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201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