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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4-21 16:35:29
来源:
海南企业家报
 


“12366”热线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在计算个人所得是否达到“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收入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中。


    2.公司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一笔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按什么税目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偿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因此,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计入扣除项目。


              (王娴、颜伟、陈利珍、陈莹、陈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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