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作为一部为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量身定制的重要法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于近日表决通过并实施。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海南被授予了哪些新的立法权限?海南自贸港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是什么关系?全岛封关后,货物进出海南岛如何管理?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海南被授予了哪些新的立法权限? 随着海南自贸港法的出台,全国人大授予了海南更大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说,为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全国人大对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提出原则要求的同时,一方面尽量在海南自贸港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授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具体办法;另一方面,也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贸港法规,“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以前的立法当中是从来没有过的。”
众所周知,在自贸港建设前,海南已经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该项立法权相比,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权限更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建平举例说,制定海南自贸港法规可以触及立法法中的国家立法保留事项,经济特区立法权没有这个权限。
同时,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比经济特区立法权更加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晋平说,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就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多领域立法,涉及范围更广,而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限定的立法领域是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 在赵晋平看来,海南自贸港建设很多改革举措都涉及行业管理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没有给海南特殊的法律地位,往往需要海南和各部委不断沟通,在达成共识后,还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去修法修规,过程较长。“海南自贸港法是国家立法,是上位法,在处理中央事权和改革要求的关系方面意味着行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和该上位法冲突,须以上位法优先。”赵晋平说。
海南自贸港法与总体方案是何关系? 有了总体方案,为何还需要海南自贸港法?二者是何关系?
王建平认为,这是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作为自贸港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和“框架法”,海南自贸港法内容虽没有总体方案详细,但将总体方案中的核心原则和制度固定下来,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实现总体方案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海南自贸港法中也加入了一些总体方案中没有提到的条款。赵晋平举例说,海南自贸港法第29条“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就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的新条款。
全岛封关后,货物、物品进出海南怎么管? 全岛封关后,不同于境内其他地区,海南岛将变成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家诚表示,届时进出海南岛的货物、物品流通管理可分以下情形:
——在境外与海南自贸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税收管理方面,海南自贸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对由海南自贸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货物、物品从境内其他地区进入海南自贸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税收管理方面,货物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物品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货物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按规定进行监管。税收管理方面,货物原则上按进口征税,但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刘家诚说,海南自贸港法关于货物流通的规定比总体方案更具体,比如,货物从境内其他地区进入海南自贸港,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平衡境内其他地区货物和境外货物的税负,有利于境内其他地区货物在海南市场的公平竞争。“这样可以让海南自贸港真正体现‘低税率’的特征,有利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
完善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还需要做什么? 作为一部“框架法”,海南自贸港法要落地实施,必须做好配套工作。完善与自贸港建设匹配的法治体系,海南仍任重道远。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表示,海南将尽快对自贸港封关前和封关后的配套法规制度作出安排,特别是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以及财政税收优惠、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提前谋划,并制定和实施好年度立法计划。
胡光辉介绍,目前,海南正按照急用先立原则加强立法项目统筹,抓紧组织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破产条例、商事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配套法规的起草论证审查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