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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简称海南省企协,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DI 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ainan E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海南省各类企业、金融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中具有思想文化素质和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主要领导人为主体,有关职能部门及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有识之士参与,通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探索大社会运行管理机制,沟通政企关系,协调企业关系,在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发挥桥梁和助手的作用;为壮大企业家队伍,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扩大中外经济技术文化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运行管理机制及内在规律,探索办好大特区企业的发展道路,为海南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并作实践性探索。

  2、密切注意企业家所需所想,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重大问题,以本会名义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出,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3、本着积极主动负责的精神,作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一方,代表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劳动仲裁与劳动关系协调,协商解决会员内部能够解决的各类问题或受政府委托,处理企业之间的有关问题,当好政府的助手,为企业排忧解难。

  4、受政府委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经济、物资和信息交流活动。举办与企业有关的发布会、评审评选活动。

  5、注重企业文化研究,培养企业精神;注重企业家文化研究,为提高经理、厂长的素质提供理论基础。

  6、加强与国外社团、国外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接受国外社团或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出国进行经济考察、商贸洽谈、学术研讨、产品展销,推进中外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7、举办包括国外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家讲习班、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8、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报刊和书籍。

  9、培养企业家队伍,评选奖励企业家先进代表人物。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经验,对严重亏损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各会员单位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从资金、技术、管理上给予适当帮助。

  10、反映情况、申张正义,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形成社会舆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海南的投资环境。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会员、团体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2、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
  3、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
  4、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并遵纪守法者;
  5、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缴纳会费(特邀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凭《会员证》参加本协会活动;
  3、获取本会书刊资料和部分文件;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5、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社的合法权益;
  3、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协会;
  4、主动热情地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5、每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团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监督理事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4、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5、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副会长、副监事长以上领导人还必须:
  ①是本协会会员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企业界和社会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威信,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果较好。
  ②所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有一定规模。国有或上市股份企业注册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其它事业型机构(如:医院、学校、事务所及研究机构等)的领导人,应是行业的带头人;
  ③热爱本协会,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各类会议,对国家、对社会贡献较大者。
  3、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2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1、企业家形象公约
2、企业家宣言
3、协会会员条例
4、协会名誉会员条例
5、雇主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及职责
6、女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及职责
7、海南省企业家诚实守信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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