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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名誉会员条例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名誉会员条例
(1998年9月3日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为了加强与全国各省区市知名企业和企业家、港澳台的著名企业家、世界各地的华人企业家及著名企业集团的高级领导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教学研究机构中的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的信息、商贸、经济合作网络,协会本着沟通信息、加强交流、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名誉会员的条件

  1、国内外著名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的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局长等高层领导人以及热心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党政领导。

  2、有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在经济理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著名的专家学者。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理论研究或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知名人士。

第三条 凡是具备名誉会员条件,承认本协会章程和本条例,应本协会邀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即可成为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名誉会员,由会长签发证书。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四条 名誉会员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经济顾问、名誉金融顾问、名誉管理顾问、名誉咨询策划顾问等。

第五条 名誉会员的权利

1、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本协会的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2、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经济交流、物资交流、信息交流等重大活动。
3、名誉会员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4、获取协会报刊、资料和部分文件。
5、有权利委托本会提供所需相关的经济、技术、人才等信息。
6、名誉会员享有与会员同等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名誉会员的义务

1、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条件,主动提供信息。
2、积极推进和帮助本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3、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名誉会员对本会的发展,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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