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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会员条例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会员条例
(1998年9月3日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会员由省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中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文化素质的责任领导人及有关职能部门、教学、政府研究机构中热心社会团体的人士组成。

第三条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两种,其中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原则上由民主选举产生和邀请制.。一般由秘书处暂定,然后经理事会审定确认。

第五条 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根据企业规模、效益、本人文化素质修养和单位实力、个人意见及对协会的贡献综合考虑。

第六条 会员按在协会担任的职务交纳相应的会费。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人员,应熟悉协会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并有为协会发展作贡献的愿望和打算。

第八条 会员入会后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履行完入会手续后发给会员证,理事以上会员颁发钢制会员证。

第十条 秘书处对会员进行行业或级别联络,上门服务,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和会员单位实行“双向联络员制”,即协会职员按分工担任会员单位联络员,会员单位指定专人做与协会联络的联络员。

第十二条 会员对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对会员的服务,一般通过双方联络员转达。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费年缴制。凡已入会的会员,每年需交缴2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会费,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须向协会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由秘书处视情下达减缴、缓缴或免缴通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对会员要求服务的内容,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实行限时服务。

第十五条 凡秘书处有偿服务的项目,会员享受五至八折优惠。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联络员对负责联络的会员每月必须走访或电话联系一次以上.,对会员要求的急办事宜,应随叫随到。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的开业竣工庆典等重大活动.,望能向协会秘书处通报,协会必须致函或派员祝贺。

第十八条 会员有对协会工作予以帮助、支持或馈赠的义务。

第十九条 正式会员有要求晋升协会内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易职、离退休后,可转为协会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或特邀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退会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以秘书处批复为准。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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