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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9月1日起施行 - 热点聚焦
 
  中国·海南 http://www.hiqyj.com 时间:2025-8-19 15:11:44 来源:海南企业家报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提升监管精准性 减轻企业负担  
 
  《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8月7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海南实际,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约束行政权力,提升监管精准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条例》共29条,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围绕明确检查规则、优化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执法监督,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规范全过程涉企行政检查。一是确认并公布行政检查主体。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二是明确行政检查事项范围。规定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三是落实检查人员资格。规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四是严格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保护企业不受违法违规检查干扰

  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方法。一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规定本省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和行业特点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二是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加强联合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量控频。三是全面推行“亮码检查”。规定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检查码并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四是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检查方式,通过风险提示、指导帮扶、责任约谈、督促整改等包容审慎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五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规定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六是加强数据归集共享。规定行政检查主体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多头、重复提供。创新规定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

  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一是保护企业不受违法违规检查干扰。规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超过合理范围和数量要求的资料;不得有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侵害企业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障企业知情权。规定检查码和检查通知书应当包含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三是设立申请专业人员协助权。规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企业可以提出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四是保障投诉举报权。规定违反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可以通过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实施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11-1-28]

    ·《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隆重出台[20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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