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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7-9 9:20:50
来源:
海南企业家报
 


初创期企业对号入座,这些红包请收好

 
 
  创新,是富民之道,是公平之计,是强国之策,是发展的动力之源!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的新势态。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业界学界纷纷响应,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释放了巨大创造力。为了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创新创业创造良好条件,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基本覆盖了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企业初创期,共推出了45项税收优惠,主要分类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对提供资金、资产投资的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初创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吧~~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主要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特别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号)

  【主要优惠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经海南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海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享受优惠的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主要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优惠的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特别提示】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本期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至此就结束啦,下期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企业成长期的各项税收优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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