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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5-8 15:58:24
来源:
海南企业家
 


一文为你解疑惑
“增量留抵退税”是什么?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学习了一项重要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另一项让众多纳税人都感到困惑的政策,那就是“增量留抵退税制度”。


    2019年3月20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留抵退税条件


    前文提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那条件有哪些呢?以下五个条件要记牢,同时符合才可以哦~~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增量留抵税额的含义


    符合条件后,只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可不是单纯的留抵税额!那么,增量留抵税额又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这里所说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是“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存量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仅对出口货物(应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留抵税额的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纳税人也越来越多,留抵税额占用了纳税人大量的资金,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一现状推动了国家进行“留抵税额制度”的改革。


    在本次改革之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个别领域试行了留抵退税。比如2018年在部分行业(例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实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税,但是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逐步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本次“增量留抵退税制度”的方案。


    三、“连续”六个月


    在上述的条件中,首先要求“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我们该如何理解“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呢?


    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计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2019年4月至9月这连续6个月。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计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2019年的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最重要的是“连续”!


    四、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由上面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知道,增量留抵退税首先是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基础上,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然后再叠加60%的退还比例。


    什么是“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申请退税时间及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考虑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的条件,2019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是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的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最后,我们举一个例子,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运用政策。


    假设甲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4月至9月的月末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55万、80万、70万、90万、100万, 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末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100万-50万)。


    甲公司2019年4月至9月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100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50万、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9万、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1万。如果甲公司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那么甲公司10月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是多少呢?


    【案例分析】


    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100万+ 50万+ 9万+1万 =160万


    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专票+专用缴款书)进项÷已抵扣全部进项税×100%


    =(100万+50万)÷160万×100%=93.75%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0万×93.75%×60%=28.125万


    如果甲公司10月收到了28.125万元退税款,那么甲公司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1.875万元(100万-28.125万)。


    此后,甲公司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判断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学习路漫漫,今天的税收政策就学习到这里,更多精彩咱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