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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7-23 8:57:20
来源:
海南企业家
 


2018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三)

 
 


    4、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与原企业5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三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征收契税。


    10、问: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七、土地增值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问:按照合同约定,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问:按照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第二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完) (裴林 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