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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17:05:00
来源:
海南企业家
 


全国企联系统雇主工作交流会召开

 
 

  本报讯 (通讯员 邓立新)  2017年12月1日,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全国企联系统雇主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召开,这次大会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交流各地企联落实中企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指导意见》的经验做法,结合各地企联雇主工作实际,研究探讨新时代雇主工作的任务和方向召开的一次盛会。


  会议由中企联副理事长刘鹏主持,中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河南省企联的相关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70多人参加了会议。安徽、上海、武汉等5省市在大会交流了雇主工作经验,我会派雇主部负责人邓立新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介绍了当前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特别是从深层次来看劳动关系的矛盾,一是调整劳动关系制度体系还没有定型,二是劳动关系矛盾治理能力远没有达到现代化的要求,三是劳动关系呈现更加复杂化的局面;分析了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给出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中国企联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朱宏任作主旨发言,他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企业代表组织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企业代表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要帮助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工作。三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需要企业代表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要进一步做好涉企立法的参与工作,深入开展企业维权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其中规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现将其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一条)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五条)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省局琼地税函[2007]208号文转发)的规定范围,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270号)


  三、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四、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第三十二条)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