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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7-19 9:40:11
来源:
海南企业家
 


海南地税12366热点问答(二)

 
 


    7.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要在每年6月底前重新进行鉴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9.哪些企业不允许使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在商店购买产品后获得返利2000元,返利的2000元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礼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简称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在商店购买产品后获得返利2000元,返利的20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2016年4月份前在海南的单位任职,5月起到湖北的单位任职,那么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应在海南还是湖北的税务机关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个人2016年4月份前在海南的单位任职,5月起到湖北的单位任职,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应向湖北的税务机关申报。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