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组图
 











  中国·海南 http://www.hiqyj.com
时间:2016-5-10 9:58:12
来源:
海南企业家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知识问答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为了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营改增改革试点相关内容,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整理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知识问答。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6.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哪两类?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7.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8.增值税扣税凭证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3.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6.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7.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8.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9.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2016-5-10]

    ·缴住房契税无须婚姻登记证明[2015-11-13]